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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(第1号)

发布时间:2021-11-08 16:32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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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,我市疫情形势严峻复杂,疫情传播风险和防控压力持续增大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,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公告如下:

一、根据《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》(省政府令203号)第49条规定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、工作、生活、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,都应当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,从疫情发生地来周或者返周人员,如果未主动向村(社区)、单位报告行程,配合健康监测、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,或有擅自离开管控区域等不遵守居家或者集中观察、健康监测等预防控制措施行为,或者出现发热、咳嗽等症状后,不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,出入银行、超市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,组织、参加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聚集性活动等,根据《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》第80条和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0条有关规定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二、根据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77条规定,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、流行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因此,有前述行为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
三、根据刑法第330条,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,拒绝执行政府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、控制措施,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、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因此,如果个人存在上述情形,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,构成犯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

 2021年11月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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