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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中小学一、二、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

发布时间:2018-10-20 10:56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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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 三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

第一条  申报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人员,学历、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,在幼儿园、小学、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;

(二)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,在幼儿园、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。

第二条  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

(一)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,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。

(二)具有教育学、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,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、课程标准和教材,能够较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。

第二章  二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

第三条  申报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人员,学历、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;

(二)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,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;

(三)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,在幼儿园、小学、初中任教,取得三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三级教师2年以上;

(四)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,在幼儿园、小学任教,取得三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三级教师3年以上。

第四条  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

(一)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,能够胜任班主任、辅导员工作,教育教学效果较好。

(二)掌握教育学、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,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,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、教材,正确传授知识、培养技能,注重学科核心素养落实,完成所教学科教学任务,教育教学效果较好。

(三)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,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。

第三章  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

第五条  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,学历、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;

(二)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,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;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,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2年以上;

(三)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,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;

(四)具备大学专科学历,在幼儿园、小学、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;

(五)具备中等师范学历,在幼儿园、小学任教,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5年以上。

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体育、音乐、美术、英语、信息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(以下简称“特殊专业”),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,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。

第六条  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人员,须具备下列能力和经历要求:

(一)专业知识和能力。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,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、教材、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。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,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。任现职以来讲授过优质课或观摩课,或被教研部门邀请开展过学科教学专题讲座。

教研员获得过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类表彰。

(二)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。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,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;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/2,且每学年听课、评课不少于60节;校领导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/3,且每学年听课、评课不少于60节。因课程计划、学校性质、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,任课教师可以用其他学科或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。

幼儿园教师的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;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,且每学年听课、评课不少于40节;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、评课不少于40节;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的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,且每学年听课、评课不少于30节。

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,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,专业课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。

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;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,且每学年听课、评课不少于50节。

教研人员须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,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。每学年要到学校指导教学听课、评课不少于60节。

(三)教育教学经历。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,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,授课效果评价良好;幼儿园教师须完成过循环带班工作;教研员须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研工作不少于2年工作经历。其中城市学校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满1年以上者,应优先推荐。

(四)教学效果。教学经验比较丰富,所教学科学生普遍达到教育教学质量要求,教学效果良好。

(五)学生管理。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,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教育。教师任现职以来,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(具体范围见“释义”)工作1年以上,(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),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、学风,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发展,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级以上表彰。(教研员可不作要求)

(六)教科研工作。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,能够及时进行教育教学反思,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学心得、案例或教科研论文,并在单位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获得好评;或参与过1项校本等教科研项目,经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认定,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。

教研员指导过至少1项本学科的校本等教科研项目,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,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。

(七)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。积极发展素质教育,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,开发学生潜能,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、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,能够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或综合实践活动,学校评价良好。

教研员具有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,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,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。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,能够结合实际对本学科、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创新,并取得良好效果。

第七条  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人员,工作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,经专家综合评价,达到一级教师水平。

(一)教师

1  城市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(获县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等次)、示范课或观摩课;

农村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、示范课或观摩课。

2  教书育人成绩突出,城市学校教师受到以下表彰之一:

1)获得县级党委、政府综合表彰,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、先进教育工作者等。

2)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,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、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、师德先进个人,市级表彰1次或县级2次。

3)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,所带班级被评为县级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,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班主任;申报“少先队工作”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、少先队被评为县级先进团委、团支部、少先队,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团(队)辅导员、模范团(队)干。

4)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,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市级1次或县级2次。

5)在教学研究、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,作为完成人(限前6名),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。

6)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奖项,根据其规范程度,经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,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县级表彰2次。

农村学校教师受到过县级综合表彰、师德表彰、班主任表彰、专职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表彰或教育教学工作单项表彰1次,或在教学研究、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,作为完成人(限前6名)获得县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。

3  在发展素质教育、推行课程改革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:

1)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,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,取得良好效果,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。

2)开发、实施校本课程,取得良好效果,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。

3)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,取得良好效果,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。

4)城市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、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,作为完成人(限前6名)参与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;农村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、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,作为完成人(限前6名)参与并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。

连续在乡村小规模学校任教满15年,现仍在小规模学校任教的一线教师,参加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讲课答辩合格者,此条可不作硬性要求。

(二)教研人员

1  省教研员讲授过省级有关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、示范课、观摩课;其他教研员讲授过上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、示范课、观摩课。

2  每学年在本级或上级区域开设教学专题讲座、讲授示范课等2次,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。

3  在教学研究、改革和实践中,省教研员参与完成(限前3名)省级本学科(领域)教科研课题1项;市、县教研员参与完成(限前3名)市级本学科(领域)教科研课题1项;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参与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1项。

4  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,省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(领域)学术论文2篇;市、县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(领域)学术论文1篇;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可不作要求。

5  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,获得县级党委、政府综合表彰;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、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;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,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市级1次或县级2次;或者在教学研究、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,作为主要完成人(限前3名),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,乡镇教研员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。

第八条  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

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称人员,除具备一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,还须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,效果显著,成绩突出。

(二)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。

(三)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(其中第13条为教师必备条件,第23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),经专家综合评价,达到一级教师水平。

1  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(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及以上等次)。

2  主持并完成相应级别本学科(领域)教科研课题1项。

3  获得县级党委、政府综合表彰;或者教师节期间,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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