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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发明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(三)

发布时间:2018-12-05 20:43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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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发明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

1.发明创新是知识产权的基础。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财产,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权化,如果没有智力创造和技术创新,就不可能有知识产权。

2.知识产权保护并促进了发明创新。创新发明是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、资金和智力的创造性劳动,成功的创新发明者理应对创新发明成果拥有产权和获得合理回报。同时,知识产权保护赋予知识创造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,阻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该成果并以此获利,从而成为保护知识成果创造者的权益、激助创新意愿和行动的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安排。

二、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

1.行政保护。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,我国相关法律赋予各行政管理机构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,并有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作出一定的处罚,从而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和执行。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由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保护。例如,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管理机构负责专利的行政保护;国家版权局及地方管理机构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;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管理机构负责商标的行政保护;等等。

2.司法保护。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、民事的诉讼,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、民事责任,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,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,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。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是由我国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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