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考生携带书籍资料、通讯工具、存储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属考试违纪,扣除所得分数的30%,并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。
二、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考试舞弊,取消考试成绩。由监考当场宣布,并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。
(1)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、手势;
(2)夹带;
(3)抄袭;
(4)使用通讯工具、存储设备;
(5)进行与考试无关操作;
(6)故意输入他人学业水平考试证号;
(7)替他人答题或有意让他人答题;
(8)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,随意操作电脑;
(9)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。
三、普通高中在校生替考,替考成绩无效,取消替考双方已取得的该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,并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。由所在学校给予替考者、被替考者双方严重警告处分,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。
非普通高中在校生替考,除取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外,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,并通知替考者所在单位进行处理。
四、伪造《准考证》等考试证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考试资格的,取消学业水平考试资格。
五、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,无理取闹,扰乱考场秩序,威胁、辱骂监考人员,取消该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资格,情节恶劣的,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